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划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的分担:如果是离婚后的债务,与配偶无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
三、婚姻存续期间债务都要共同负担吗
不是。对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根据债务发生的时间,而是债务的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数额较大的债务,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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