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说法:
1、由于在出资协议中认购了出资份额,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违约人已实际出资,从而相信公司的实力,愿意与之交易。
因此对外而言,应当确定其股东资格地位,加强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2、对内而言,由于其违约行为导致公司的经营增加了困难,并且并未真正出资,也就是未产生任何收益,因此不应该承认其股东资格。
股东虚假出资的的法律后果有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受让人、出让人负有对公司缴纳出资的责任,同时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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