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出资,股东占有公司股权是否合法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缴纳下列费用:,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不交付或者不按时交付货币财产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司成立后,公司法不承认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投资者是否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仍然持有公司的股权
其次,虚假出资公司的所有权是否合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规定了虚假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以及虚假出资股东改正行为的义务。此外,虚假出资还涉及相关民事责任,行政和刑事责任
1.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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