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使用安全的原则】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教育和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与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井道工程设计、选型与配置】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第八条【使用管理人的确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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