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back]
(一)设立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三)注销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back]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
申办手续(设立):[back]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
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原件);
4、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变更):[back]
(一)变更地址
变更地址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申请报告(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5、原登记证(原件)。
注: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二)变更代表(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
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
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原件);
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注:被撤销的代表必须交回代表证;
变更首席代表,需交回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新增代表每人交2张照片;
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三)变更名称
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原件);
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原件)。
(四)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
2、批准证书(原件);
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原件);
4、原登记证(原件)。
申办手续(注销):[back]
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原件);
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原件);
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原件);
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原件)。
办理程序:[back]
(一)设立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二)变更
申请→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三)注销
申请→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back]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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