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法律明文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什么是调查令
调查令即法院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调查令包括以下内容:
1、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2、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3、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4、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5、调查令的有效期;
6、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
7、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三、调查令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3、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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