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保证工程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种投资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新建、扩建工程发包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新建装修工程发包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项工程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概算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的采购项目,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必须进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珠海校区的工程项目进入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发包价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装修工程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单项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及总概算在1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机电设备、专用设备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校内招标。
2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包括工程咨询、拆卸工程、白蚁防治、零星室外道路、绿化工程等),由基建部门根据优质低价的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承建人,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招标组织机构及相应职责
工程招标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由招标人具体实施招标工作。
(一)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1.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由学校监察、基建、财务与国资管理、审计、工会、房地产管理办及使用单位代表等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2.基建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
(1)审议招标文件;
(2)审查和确认投标人的名单;
(3)审查并确定评标结果;
(4)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招标人及其工作职责:
1.招标人是基建职能部门或学校批准的自行组织招标的使用单位。
2.招标人的职责:
(1)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及收集应标人信息,审查报名单位的资质及业绩;
(3)主持开标、评标、定标会议;
(4)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招标
招标人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属于校内招标的,报经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形式。
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三)投标人递交投标申请书;
(四)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举行招标会议(分发招标文件、介绍招标项目概况和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六)投标人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编制和审核标底;
(八)组织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
(十)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后,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资料及其他情况。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各项要求、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和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发出前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查。
第七条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工作小组的监督管理。
(二)开标会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举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主持人应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三)评标、定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记名投票或者其他公平可行的方式评定。
(五)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做好评标记录。
中标的标的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内的合理低标价。
(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标工作小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落标人。
(七)招标人应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签定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九条招标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招标工作必须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自觉抵制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应招标而不招标发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标底、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给予处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附属医院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基建招标设备△通知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02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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