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他人除草时,蔡某珍被雷电击倒身亡。12月18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雇主夏某文、夏某升赔偿死者蔡某珍家属3.5万余元。
2004年7月30日,枣阳市鹿头镇个体户夏某文、夏某升兄弟雇请蔡某珍等19人,为其花生地除草。下午2时许,天气突变,乌云密布,一场暴雨即将来临。蔡某珍等人提议提前收工,遭到夏氏兄弟拒绝。蔡某珍等人继续除草时,突然电闪雷鸣,蔡某珍被雷电击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夏氏兄弟雇佣蔡某珍等人为自己除草,在即将下雨时,雇工们提议提前收工,但他们没有采纳,导致蔡某珍被雷击死亡。夏氏兄弟作为雇主,应对雇工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但蔡某珍被雷电击伤死亡属偶发事件,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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