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股东利益应该是少数股东利益,因为多数股东利益可以通过多数股东本身在公司的优势地位得到维护,而且立法初衷就是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这从表决权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来。
其二,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这里的重大损失显然是指少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至于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公司法》第4
条、第75条、第143条等规定。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呢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持续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有持续性的压制、欺诈行为,严重侵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纠正;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五)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小股东没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小股东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力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1、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统一决定提起诉讼;
2、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
3、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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