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记载有出质人名称(姓名)及其出资额的证明。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3、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办理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令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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