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材料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上。
交回原件
盖章
原件备查,复印件签字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决定。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注销驳回申请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受理后,审查人员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4.决定。审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准予许可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注销驳回申请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远经济开发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龙塘镇政府5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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