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交通违章进行处理在什么地方的车管所
时间:2024-02-04 20:23:28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来宾交通违章进行处理在什么地方的车管所

来宾的交通违章,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的车管所处理。但是如果其中的某一车管所已经依法向违法行为人发出处理通知的,则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到发出该通知的车管所去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二、山东省淄博市交通违章处理的车管所在哪

1、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裕民路161号。电话:0533-2139811。

2、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北山路西首。电话:4912007。

3、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高青县青苑路15号。电话:0533-2139226。

4、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赵家村东。电话:。

5、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35号。电话:0533-2139124。

6、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昌湖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商家鲁中教考中心一号门。电话:0533-2134125。

7、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山东省沂源县南悦路南侧,青岛路西侧。电话:0533-2139249。

8、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车管所。地址:张店区西十路鸿运物流园北侧。电话:0533-2136947。

9、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周村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周村区西南路六甲2号。电话:0533-6801771。

10、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淄博市淄川区长途汽车站南300米路西。电话:0533-513116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三、北京交通违章处理的地方在哪里

1、朝阳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北街1号。电话:010-12122。

2、房山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月华北大街32号。电话:

(010)68397030转5005/8。

3、门头沟车管所。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电话:

(010)69806430。

4、怀柔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88号。电话:

(010)89684090。

5、延庆车管所。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电话:

(010)81194561。

6、北京市涉外车辆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电话:

(010)12122。

7、通州车管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街76号。电话:

(010)60526300。

8、北京市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电话:

(010)12122。

9、大兴车管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村桥北200米路东。电话:

(010)61268958/54。

10、北京市京北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北方检测场院。电话:010-12122。

11、北京市京南车管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村公交考试场院内。电话:010-12122。

12、顺义车管所。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院西院。电话:

(010)81498347。

13、平谷车管所。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街29号。电话:

(010)69959863。

14、京顺车管所。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村裕民大街17号京顺考试场旁。电话:010-12122。

15、密云车管所。地址:北京密云县新北路25号。电话:

(010)69062901。

16、北京市京丰车管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双林南路新丰考试场南门对面。电话:010-12122。

17、昌平区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北京宏远检测场院内。电话:

(010)69770041。

18、北京市京海车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乡6号海淀驾校院内。电话:010-1212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n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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