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提起诉讼的,医生可以出庭,但一般是由律师或医纠办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医疗纠纷案件庭审中大多数情况下只涉及程序问题,一般不涉及诊疗过程中的实体问题。一般只对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举证质证,发表质证意见。该程序进行完后一般将案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责任鉴定。
对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诊断是否明确,检查化验是否得当,治疗措施是否有效,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是否与医疗过程中的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实质问题,法官不会自己做出判断,一般都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医生出庭应诉的意义不大。
医生如何避免医疗纠纷
1、门诊的诊断须谨慎,尽量全面但模糊,留回旋余地,切勿把话所满,如“黄疸原因待查”等。无论何时都要书写门诊病历。
2、严格把握住院条件,即使是熟人也是如此。住院部收治后再次详细问诊及查体,莫以门诊为准,门诊诊断仅作参考。患者提供的病史主观不一定完全可靠,一切以客观标准为依据。
3、有法律司法纠纷可能的病历,要重视,注意措辞严谨,认真对待。部分患者(车祸,暴力伤,医保,社保等须由第三家负医疗费用)的病例禁止学生书写,而且治疗要有根有据、有理有节。
4、扩展入院常规检查,以免部分入院时即存在的疾病因未查出而导致患者认为“住院期间因医疗错误所至”。必要的检查应多做,尽量让病人做决定。熟人住院如果不检查,也应签字后果自负。凡患者拒绝之检查(包括颅脑CT,各项血生化,乃至肛门指诊,须于病程记录描述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加带“后果自负”。
5、勿向患者及家属过多解释病情,告知其病名及严重即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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