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类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都同合伙债务承担及清偿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全体合伙成员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形成的债务。合伙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其本身并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债务,要么是合伙成员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合伙在合伙经营活动中形成,要么是合伙成员或代表人在代表合伙进行民事活动时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形成。合伙的债务承担,1970年7月修订版,第667页。
②c郑玉波主编《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9月改版第161页。
①d刘友均(下加金):《民法债编通分则实用》,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681页。
②d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0页。
③d郑立等著《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
①e刘友均(下加金):《民法债编通分则实用》,台湾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684页。
②eRoscoetSteefen:《Agency_Partnership》P275,转引自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1986年版第356页。
③e《InternationalEncydepediaofComparativeLaw》VolXIIIChaperIP161.转引自王利明等著《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57页。
①f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36页。
②f郑立等:《企业法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原载《法学家》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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