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以不动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生效后合同才会有有效。所以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担保债务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后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一、动产抵押权以什么为生效要件
首先,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其次,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什么是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相关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来说,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从其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开始,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来说,抵押权可以不用登记,因为抵押权是从双方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是动产的抵押权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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