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由土地开发承担人按照土地整理开发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了相关行为。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德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XXXX初步验收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XXXXX初步验收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查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补充开垦耕地按照下列程序验收:(一)补充开垦耕地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二)初验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三)验收合格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抽查;(四)抽查合格的,由市土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抽查批次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发补充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省级抽查;建立台帐对全省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联合同级农业、林业部门核发补充耕地验收确认函;建立台帐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编制本级专项规划、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编制本地区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负责使用社会资金、县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和设计预算审核;负责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和设计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初验,并对补充耕地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台帐对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进行登记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办法(2010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前款开垦耕地的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及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开垦的监督。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一)工程验收。对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二)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
全部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土地管理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