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后果是:债权债务合同终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否将标的物提存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二、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形导致债权债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是指混同,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