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指控公司公账有不当支出
时间:2023-09-04 07:10:36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公司公账中,股东转走资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职务侵占罪。如果股东利用职权之便挪用资金,且数额较大,该公司将面临刑事诉讼。如果股东转走公司公账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构成抽逃出资罪

公司公账中的股东转走资金,若未涉及民事纠纷,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职务侵占罪。若股东利用职权之便挪用资金,且数额较大,则该公司将面临刑事诉讼。股东转走公司公账属于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股 东 转 走 公 司 公 账 构 成 哪 种 罪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以其名下的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基金,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股东转走公司公账,意味着股东将公司公账中的资金转移为自己所有。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基金,或者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股东转走公司公账构成非法经营罪

股东转走公司公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非法经营罪,应引起重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且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管理活动的,将面临法律制裁。因此,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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