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士而言,如果年满70周岁但尚未达到80周岁的年龄阶段,他们将能享受到每月10元的基本养老金额外增长;而当其年满80周岁之际,每月50元的基本养老金将再添10元增幅,共计达到了每月60元的上涨幅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针对城乡居民所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着以个人每年按照标准缴费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得到了政府的相应补贴支持,部分经济条件良好的农村行政社区也有可能提供补助。
自该制度在我市正式实施以来,无论是从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否来看,还是从待遇水平逐年提高的趋势而言,都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动力。
无论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领域,还是在实现贫困人员享受应有保障的目标上,以及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乃至促进全社会共享繁荣成果这几个关键议题上都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影响。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其基础养老金增加20元。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其基础养老金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的,其基础养老金再增加10元,共增加20元。
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50%和50%的比例分担。
其中,区财政承担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相应的基础养老金。
全文6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