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及时通知的义务、有明示的意思、有利的行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是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赔偿、无报酬请求权和管理行为本身。
一、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
1.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本人指示。管理人有通知义务。
3.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计算义务包括报告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3.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三、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造成管理人损失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适当进行赔偿。避免受益人损失,管理他人事务时,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因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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