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身份证与户口簿复件给予他人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仅凭身份证复印件难以完成对个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益产生深远影响的业务。
一旦不幸发生了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遗失,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会带来实质性伤害;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公众在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证明身份或者提供复印件之用时,各相关证件使用单位均负有审核副本,核实人员和证件真实可信度一致性的法定义务,唯有经过审慎核查确保无虞之后,方能为持有相关证件的人进行业务办理。
倘若居民身份证或是户口簿复印件不幸遗失而被他人非法利用,则违法者以及相关机构都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失去相关证件的当事人无需为其没有实际实施的行为担责。
《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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