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何种情况下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1.罪当判处死刑的,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2.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
3.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是:
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3.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三、死刑和死缓的区别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限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n(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n(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n(三)罪犯正在怀孕。\n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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