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入户:1、申请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迁入人户籍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迁入人户籍证明;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1、申请人书面申请;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关于迁户口的条件
户口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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