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私人住宅所有者要求保留所有权的,拆除者可以参考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在新住宅和其他住宅交换所有权,私人住宅所有者和拆除者交换住宅面积,品质差异结算差额价格,即交换的新住宅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住宅成本的1/3出售,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4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以新住宅市场价格出售的私人住宅所有者不保留所有权,要求公共住宅配置的,按评价标准的60%补偿的私人住宅所有权也不要求保留所有权,根据评价的4平方米以对私人住宅所有权的评价基准
私房拆迁中被安置人与被拆迁人有何区别
房屋拆迁安置
拆迁人将房屋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安置到拆迁人新建的、购置或拆迁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使用。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之补偿,解决所有权问题;安置是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不论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确定安置的对象是解决安置问题的前提。一般认为,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都应当得到安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的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才能具体实施拆迁活动。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房屋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租赁期内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通过租赁合同的性质被确定而下来。而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虽然其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不是建立于租赁权基础上,但是根据其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长期、事实上与被拆迁人共同拘束被拆迁房屋内,这种居住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拆迁安置中,保护被拆迁人其他家庭成员合法居住权的原则应予落实。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拆迁安置对象。在房屋使用权问题上,谁是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权人,一般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或拆迁行政裁决作出时,在被拆迁房屋的住址是否有常住户口,并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为认定标准。其中包括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的学生或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和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幼儿园的儿童等。其他家庭成员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或户口虽然在但本人并不经常居住于被拆迁房屋的,说明其居住问题已经自行解决,所以拆迁人不负有为其解决居住问题的法律义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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