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四改包括:
1、改制度。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着力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源上解决问题;
2、改治理。明确整治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3、改监管。
4、改作风。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不敢抓不敢管、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担当精神。
以案四改是指什么
改治理,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等,改进治理方式,明确整治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治理;改监管,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监管责任缺失、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能力不足等监管失灵问题,改进监管措施,规范行政行为,压缩任性用权空间;改制度,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制度漏洞、执行不力等问题,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着力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源上解决问题;改作风,则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不敢抓不敢管、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担当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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