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为400名农民工依法讨要工资,不料却被用工企业以自身被人拖欠工程款等为由告上了法庭。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审理了河北省首例涉及农民工维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维持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对河北大方
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法律人士就此指出,一些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头脑里的劳动法律意识,仍然淡薄得惊人。
2003年12月,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农民工张秀山等的举报,调查取证后认定,河北大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6410工厂宿舍楼工程中,拖欠约400名农民工工资25.6227万元。经多次协商,大方建筑公司保证于2004年1月16日支付全部工资,但到期却仅支付了1万元。
依据《劳动法》及河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今年4月28日,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付清无故拖欠民工的工资,并对其处以12万元罚款。大方公司遂对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诉讼。
审理中,大方建筑公司提出,因其工程甲方河北中实达建筑有限公司一直未向他们支付工程款,致使他们无法向民工发放工资,不是无故拖欠,而是事出有因;400名农民工是分包者雇用的,并未与大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大方公司无关;处罚决定书依据的是河北地方性法规,罚款金额太大等。但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被法庭当庭驳回。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处长刘建平说,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前劳动部门在维权中掌握这样两个原则,一是除非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其余情形全部被认为是无故拖欠;二是鉴于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十分普遍,劳动部门是以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合同为依据的,如果直接为该单位劳动、该单位向其支付工资,民工就被视为与该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合同而得到保护。
他认为,这起案件反映出建筑领域层层分包、不签劳动合同等用工不规范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不但许多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很淡薄,一些用工单位在履行《劳动法》义务方面也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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