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前把财产转移是违法的,遗产尚未开始继承时,法定继承没有开始,这时遗产仍然是被继承人合法财产,法定继承权人无权处分遗产。这时应该以无权处分财产规则来处理,即,法定继承权人转移财产的,为效力待定行为。
需要承担的责任为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转移财产的继承人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一、转继承的特征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二、放弃继承的相关认定
1、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2、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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