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姐姐有义务照顾妹妹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姐姐有义务照顾妹妹的话必须满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者弟弟、妹妹未成年,但是兄姐已经成年并且有负担能力。
房价飞涨姐姐卖房变租房妹妹上诉法院获支持
案例提要:因房价飞涨,1999年向姐姐买房的行为被卖房人辩称为租赁行为。妹妹林红一气之下,将姐姐林芬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闵行区法院作出系争房屋为林红所有,但林红应支付给林芬公有住房出售购房款21417元、房地产权属登记费50元、土地收益金203元的一审判决。
购房与租房之争
林红女士诉称,这套60.22平方米的房屋为姐姐拆迁安置房。1999年8月,自己以10万元的价格向姐姐林芬买下。双方口头约定,由于房屋当时尚为公有住房,故先由姐姐将产权买下后转为售后公房,然后再将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期间发生的费用均由自己支付。协议达成后,陆续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姐姐写了今已收到房款10万元的收条。因市场房价飞涨,林芬在购得产权后却迟迟不肯将产权过户,甚至否认已将房屋出售的事实。故将林芬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
林芬辩称,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当年是将房屋租赁给林红,故双方之间应为房屋租赁关系纠纷,不同意诉讼请求。
证人均证明购房
为了获得关键证据,林红申请证人到庭。多位证人分别叙述了在1999年8月,林红女士为买房借钱的事实。同时证明了林芬女士曾经讲过要将房屋卖给妹妹的事实。在物业公司工作的证人朱先生说,2004年,林红办理(购买)产权时,曾告诉说,他的姐姐以10万元将房子卖给他,当时在场的还有林芬的儿子。另外,又证明了该小区内当时二室一厅房价大约在10万元左右。物业公司的张女士也说,该房屋的租金只向林红收取,未向其他人收取过。
证人的证词能相互印证,即证实林红向林芬购房并支付房款的事实,又证明了双方共同至物业公司办理房屋购买产权手续,也证明林红居住在房屋期间,向物业管理部门交付房租等费用的事实。
购房主张获认可
法院认为,从林芬向林红出具收条而非借条,文字表述为今已收到而非今借上面分析,均与民间借贷的书写习惯不相符合,字据内容也难以推定该款项系借款。因此,林芬对收条中款项性质的租金等解释均不能令人信服,不予采信。
结合证人的证词,可以确认在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2月期间,林红与林芬俊就讼争房屋曾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由祁红以十万元的价格购买讼争房屋应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收条中的十万元系购房款的主张成立。
房屋为林红向林芬购买,且林红已经支付了对价并已实际居住至今,虽然房屋产权目前登记在林芬名下,但真正的权利人应为林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