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包含住宅大楼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路灯等共用设施设备。
空置房屋物业费的收取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作为物业买受人(业主)如果已收楼尚未入住或者是建设单位已经交付物业但业主未收楼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如果开发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楼,业主也应履行合同的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
另一种是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我市相关规定中都规定了“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当然,以上只是目前的通说,在各个地区可能还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以往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商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都要求业主只要有拿到钥匙的房子在小区,就不管你住不住都要与常住者一样,交纳相同标准的物业费。
然而,如今随着有些新启用小区的空置房越来越多,一些空置房业主对全额交纳物业费的反映也越来越强烈。
显而易见的是: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小区产生的垃圾,是由人制造的;比如小区的保安,是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防备业主的车辆等财物不被盗的。如果业主不住在小区而只有一套空房子,也就不会产生垃圾,亦没有什么住家财物需要防盗,这样自然就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这些服务,也就没必要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当然,业主的房子毕竟在小区,物业公司也毕竟替业主看护着房子和在为小区公共空间提供服务,所以,房子即使长期空置,其业主也不能不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至于交纳多少合适,石家庄所规定的20%的比例目前只是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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