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证的签发机关
时间:2023-03-26 10:10:21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土地确权证的签发机关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二、农民土地确权的过程

1、申报,需要以户为单位,填写申报登记表,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还要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2、调查,国土部门会对宅基地范围、界限、用途等实地调查、记录;

3、审核公告,审核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公告,包括使用者名称、地址、土地面积、坐落等;

4、审批,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造册颁证,根据审批结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登记人员签字并登记造册,记入档案,就会计划颁发土地确权证了。

三、土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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