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为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父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贷款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且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双方均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五)申请人购房的,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已提供相关的部门批文;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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