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文化部等发布
时间:2023-06-09 11:10:16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8日17时45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文化厅(局)、邮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烟草专卖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扩大经营商品品种范围,更好的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连锁经营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大局出发,在专营商品经营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予以支持。

??二、连锁店办理批准手续(或许可证)后,可以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

??三、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均需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具体可以同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经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各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

??四、连锁店要从专营商品的合法渠道统一进货,并由总部对门店实行统一配送;连锁店的总部及其门店非经特别授权不具有专营商品的批发经营资格(总部对其门店的配送业务除外)。

??五、连锁店经营营商品和代办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有关部门执法监督检查,门店在经营专营商品中出现的问题由总部负相关责任。

??六、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连锁店上照上述精神,进行卷烟制品(包括进口卷烟)的经营试点,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烟草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

全文8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文化部等发布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文化部等发布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