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依据明文规定
时间:2023-09-13 13:50:12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后,需将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移交给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需对送来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应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后,需将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移交给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需对送来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应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 解 答 】 - - 监 视 居 住 的 法 律 依 据 与 程 序

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程序上,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即向被监视居住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在七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解除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后,需将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被监视居住人移交给被监视居住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需对送来的法律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审查通过后,公安机关应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与程序是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必要手段,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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