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制销赃物而受到拘留期间的长度可能会在1至37天之间浮动,具体的拘留期限需根据实际案例进行评估。
若并不符合拘留的相关法定要件,则有可能未被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法律手段。
然而,公安局在对涉案人士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凭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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