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之结算与决算欠款问题如何解决
时间:2023-06-15 14:15:15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关于结算纠纷与决算欠款

发包人为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往往在工程竣工后以种种理由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迟迟不予审核,致使工程造价长时间得不到确认的现象屡见不鲜。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感到比较棘手,在适度长的时间内通过结算确认的还算比较幸运,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的,则造价的确认便遥遥无期了,迫使承包人不得不采取诉讼或仲裁的手段解决,承包人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笔者认为,对此种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应着眼于签约时的预防。在签约阶段,应同发包人协商既要明确约定工程造价和计价方式,又要约定在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程序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结合通用条款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限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确认应视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种约定应为有效),如产生争议难以在约定期限内确认的,则应约定发包人在限定期限内委托双方签约时事先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审核。通过以上防患于未然的约定,应当说对发包人的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能起到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这种提前设防的方式要比事后再想办法弥补和解决要省事、省力。

(二)承包人应对、追索工程欠款的有力手段--工程优先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设定了承包人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意定抵押权人(如银行)就工程标的拍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说,工程优先权是了承包人的一件有效追索工程拖欠款的法律锐器,承包人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不仅要理解、掌握其有关内容、涵义,更应善于运用到工程合同实践中去,如该权利能运用得当,则会成为对发包人最具有威胁力的欠款追索武器。

工程优先权的行使须具备一定条件。一种情况是在工程正常按期竣工时,工程价款经承发包双方结算确认后,在发包人不能支付或经催告仍不能支付的,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偿还的情况下,承包人为避免该权利丧失,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优先权,其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如遇有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时间,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仍通过无望的,承包人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价款,并同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种情况是,在工程不能按约定期限竣工时,双方又难以对工程竣工日期拖延达成新的约定的,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就转为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种工期延误的情况除承包人原因外,一般在发包人资金匮乏,工程建设难以继续而形成"烂尾楼"的情形下易发生。如果在建工程已抵押,承包人更应注意在6个月内及时行使优先权,否则,极有可能将来因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使自身债权丧失得以清偿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因发包人违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施工合同,可以一并要求确认承包人工程优先权的享有及发包人应赔偿的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可获得的预期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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