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允许我澄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并非必不可少地需要订立股东协议。
关于公司设立,现行法规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重要步骤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第一步,准备申请设立登记的各项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
(3)注册地址(即主营业务所在地、营业地址)的相关文件;
(4)完整且合规的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决议与自然人身份证明;
(6)申请过程中所必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步,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股东应满足法定人数限制;
(2)公司应具备至少符合公司章程规范的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
(3)每位股东都要参与公司章程的共同制定;
(4)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同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的组织架构;
(5)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作为公司的注册地点。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同样要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定人数上限;
(2)公司应当具有至少达至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已募集到的实收股本总额;
(3)公司在股份发行以及筹备事宜方面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发起人需委派代表共同拟订公司章程,若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则需得到创始大会的批准;
(5)必须拥有公司的专属名称,同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的组织架构;
(6)公司必须拥有固定的居所作为其注册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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