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什么时候签发
时间:2023-06-07 16:36:26 4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什么时候签发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二、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1)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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