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养殖场场主向国土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办理相关证件,合法开设的养殖场就不是违章建筑。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
从常理可知,养殖户不在农用地上搭建涉农设施,不可能对家禽走兽等畜牧业实施基本的管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另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很多行政机关,尤其是规划建设部门超越《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规定,附加养殖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养殖户搭建涉农设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
根据国家政策,哪些地属于设施农用地
根据《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3类:
(1)生产设施用地
工厂化作物栽培用地,包括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温室,或是PC板温室等;
禽畜舍用地,包括有机物处置设施、绿化隔离带等;
水产养殖池塘及水渠等设施用地;
育种、育苗场所及看护房。
(2)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技术设施用地,粪便、污水等处理设施用地,有机肥料生产用地,农产品储存、分拣包装用地等,都属于附属设施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家庭农场、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生产所需的晒晾场、农机存放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吗
设施农用地由于是直接用于或者说服务于农业生产,因此性质还是属于农用地,是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
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垦,如果是占用耕地的,要复垦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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