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民营,患者住院,法院是否支持?
时间:2023-07-11 11:01:12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民营医院住院法院认可。只要当事人所在的医院能够提供病例、诊断报告、收费明细及发票,法律上的认可没有太大问题。法院认可的证据包括,证明客观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资料。主张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法院认定该证据能否达到反映客观事实的标准,则是根据法律和推理来实现的。

云南一民营医院诉医保中心

玉溪市易门县一家民营医院,因涉嫌违反医保政策,被叫停医保业务并遭受行政处罚。医院不服处罚,认为是相关部门乱作为。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该民营医院一纸诉状将医保中心告上了法庭,索赔30多万元损失。昨日,易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涉嫌违反医保业务被叫停

易门重生医院(以下简称重生医院),是6年前在易门县所成立的第一家民营医院。

今年6月30日,易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向医院下达了《关于定点医疗机构重生医院违规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通知》),对重生医院作出处理决定:扣除违规费用;停止基本医疗业务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留医保卡,3个月结束后,视整改情况恢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整改时间为7月1日至9月30日。

易门县医保中心称,2月19日,医保稽核人员在对重生医院住院参保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时,发现医院存在挂床住院、以住院费换血疗费用等违规情况,并要求医院立即进行整改。

从2月23日到3月10日,医保稽核人员又分别4次对医院进行抽查,依然发现同样的违规情况。其中,通过对城镇职工医保核查发现,有17名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情况存在违规医疗行为,违规费用达到5.7万多元,其中核查时发现二次未治疗的有12人。通过对城镇居民医保核查发现,共有3名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情况存在违规医疗行为,违规费用为1.6万多元。

两次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

与此同时,易门县人事劳动局也向重生医院下发了《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罚告知书》),扣除7.3万余元的违规费用,处予10万余元的罚款。记者还在易门县人事劳动局所下发的书面材料中看到,重生医院被指违规者有20多人。

重生医院坚持认为,自身无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认为处罚理由不合理,就《处理通知》遂向易门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月1日,易门县政府作出告知书,认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7月21日,重生医院又向易门县人事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

重生医院在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违背事实,不认真调查了解,又不听申请人的反复申辩和解释,也无视申请人已经整改的事实,一意孤行,草率作出的《处理通知》是极端不负责任的。

8月20日,易门县人事劳动局又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从8月27日起,经上级有关部门多方协调,医保中心恢复了重生医院的医保业务工作。

民营医院诉医保中心乱作为

重生医院医保业务被叫停后,就医患者越来越少,许多科室不得不关门停业。院长陆治苹说,有17万多人口的易门县,其中近14万为农村人口。如果没有新农合定点医疗资格,就等于失去了参与农村医疗的权利。这对医院来说,确实是致命的打击。

医院的门前冷落,重生医院将他归结于医保中心下达的《处理通知》,认为是医保中心在乱作为,是打着医保的名义来整治医院,严重损害了医院的权益。

9月10日,重生医院聘请律师,一纸行政诉状将医保中心告到了易门县法院,请求撤销《处理通知》的劳动行政处罚;归还医保中心所扣留的7万多元医疗费用,并赔偿医保业务被停止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30多万元。

昨日上午,易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医院方面辩称,医院的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不符合医疗机构要求的不规范之处,管理操作中也有不当的地方。治疗时间个别患者偶尔不在医院的情况是存在的,这是医院无法控制的现象,但并不存在挂床住院和以住院费换血疗费用等违规情况。

医院方面认为,是医保中心对医院的某些工作环节存在的重大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多年就存在的,主要是医保中心对民营医院的歧视,始终没有把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所以在《处理通知》作出过程中,不认真调查了解,又不听医院方面的反复申辩和解释,也无视医院方面已经整改的事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

医保中心则称,该中心对所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都是一视同仁的,在管理和服务中也未抱有歧视态度。之所以对医院对出《处理通知》,是在多次核查情况下,本着教育为主、构建和谐的角度才作出《处理通知》的,是有事实依据并符合协议约定的。

医保中心辩称医院告错了对象

在昨日法庭审理中,医保中心则在答辩中称,医院是告错了对象。因为医院与他们的关系,只是一种合同上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而产生的,而不是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而且,医保中心是事业单位,并不具备行政执法的权力,《处理通知》并非具有行政处罚的效力,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他们之间的纠纷,仅仅是协议合同上的纠纷。而重生医院以行政诉讼来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存在重大偏差,所以请法院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

医院称,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其实是格式合同,里面就有条款规定:服务协议发生分歧和引发纠纷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所以医院方认为,不存在告错对象的问题。

针对这一点,医保中心当庭承认,因为协议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一定的瑕疵,特别这一条规定,完全与我国相关法律违背,是错误违法条款,因错误条款所引发的诉讼当然也是错误诉讼。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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