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指生命的消失。
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是以事故发生7天内死亡为限,即7天内死亡的,按死亡事故统计;
7天后死亡的,则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交通事故的伤者在7天以外死亡的,虽然在统计上不作为重大交通事故统计,但对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却不受死亡时间的限制。
因为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是交通事故的后果和肇事者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不是在事故发生时是如何统计的。
事故的受伤者7天后死亡的,应依法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起诉前没做怎么办
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二、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有哪些
车辆上路前必须承包交强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最高保额是10万,有些车主购置了商业保险作为发生赔付时候的双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一般为20万人民币,也有承包50万人民币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即便加上商业险的赔付部分仍不足以赔偿损失,如果遇到事故赔偿义务人不积极理赔,反而转移、隐匿、变卖其车辆或其它财产的情形,对受害人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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