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根据这一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这里法律规定采取的是应当(必须)及时解除,是为了还其人以自由;应当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让其及他人知道其已经获得自由。萧县人民检察院对你朋友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至于所谓的自动解除尚无任何法律依据。但目前对司法机关未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很难通过法律程序去追究其法律责任,只能向人大或上级检察机关投诉,要求给出合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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