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房屋租赁权的性质有学者认为,租赁权是基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产生的各种权利,包括租赁合同成立后的权利、租赁交付前的权利和租赁交付后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权只是指承租人交付后对租赁物的权利。例如,“承租人的权利是收益的使用权,包括占有收益使用所必需的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统称为租赁权。”可见,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前所享有的权利能否纳入租赁权的内容存在争议。房屋租赁权是指承租人在房屋交付后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房屋交付前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属于物权,租赁权属于债权。早期罗马法以“物权优先于债权”为原则,实行了“卖断租”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完全忽视了完全被动承租人的利益,导致租赁关系极不稳定和社会纠纷。严格地说,“出售不违反租赁”应当表述为“转让房地产租赁物所有权不违反租赁”,或者“改变房地产租赁物所有权,不得对抗租赁物的债权”。由此可以看出,“卖不破租”是债权的一个特例。此时,附属于标的物的租赁权已被赋予一定的财产性质。现代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也使得物权与债权的界限越来越难以界定。因此,“卖不破租”原则并不违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它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和法律价值。
全文5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