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呼吁建立更加完整的财产再分配制度,特别是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制度,从而保障社会的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在对遗产和赠与进行税收调节。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一般认为,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埃及长老胡夫为筹措军费开了遗产税先河。到1598年,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在荷兰开征。其后,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开征,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公元前7世纪,古埃及规定了财产转移税,只要转移财产就要纳税,包括死亡后遗产的转移,税率为10%。这种税是政府在登记时收取,因此也被认为是财产转移登记税。这种税不管遗产转给谁、转什么,都是统一标准,这也是后来遗产税的由来之一。公元6年,古罗马规定死者六等亲以外的遗产继承人应交纳所继承遗产的5%作为税金,因此是一种继承税。继承税的目的是使财产保留于家族或亲属集团内部,这是因为当时社会财富贫乏,要鼓励财富积累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
古日耳曼人的固有习惯,部下武士所用马匹、盔甲、武器系由主人提供,死后要交还主人。后来武士职业可以由后代继承,需要交纳一笔钱就可以将财物留下。这是土地继承金的起源。此外,在日耳曼民族有个牢不可破的法律习惯,只有亲子才可以继承不动产,现在不少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在荷兰关于遗产税的规定中,既要考虑遗产的总额,也要考量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
古代西方的几种税费是后世遗产税模式及区分亲等征收的制度起源。这些制度是先分遗产后征税,现在一些国家仍然保留类似的制度。
教会遗产税也是古代西方的一种遗产税,起初,基督教是由贫困的下层社会民众自愿加入的互助性宗教组织,大家把自己所有的财产捐献给教会,后来,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壮大,富人不断加入,逐渐允许捐献部分财产,到后来不必捐献财产就能加入。此时,死后捐赠部分遗产给教会却成了一种信仰。这种遗赠至今存在,对于这种遗产税和其他慈善公益捐赠一样,现在很多国家都在税前扣除。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贫富分化的加重,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税种,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而政府获取财富的作用大大削弱。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的遗产税。在美国和英国,实施对死者的全部资产征税的制度,被称为总遗产税制。2013年,美国联邦遗产税的起征点是525万美元,超出部分税率为40%。在英国,起征点为32.5万英镑,夫妻俩共同继承的起征点为65万英镑,税率为40%。这种制度不管死者与继承人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或有没有关系,而是统一将继承财产或是管理财产的人员当作纳税人,一般设有起征点,并规定超额累进税率。
在日本、德国、荷兰等国,其收税对象是分到遗产份额的各继承人,被称为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日本的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计算时以继承人所继承的纯遗产为基础,要先扣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及丧葬费用。日本的遗产税税率最高达到70%,同等情况下,所得遗产越多,税率越高,继承人越少,税率越高。这种制度往往考虑继承者与死者的关系,关系越亲密,承担的税越少。
此外,还有一种制度被称为总分遗产税制。它是对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收继承税。以前意大利采用这种模式,后来停止征收。其实,遗产税的规定也并非固定、唯一的模式,如在美国,除了一般的总遗产税外,还有隔代遗产税等等,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来具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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