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女医生蓝某在单位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家属在索赔无果后将蓝某的雇主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1月16日,江西定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赔偿死者亲属56741元。
2004年9月1日,陈某在定南县城建设东路大转盘处,租用他人的房屋开办定南县红会博爱门诊部,并雇请女医生蓝某为妇科医师,吃、住都在门诊部。
2004年12月29日,蓝某下晚班后,在门诊部三楼房间内的卫生间洗澡。第二天上午八时蓝某被门诊部的职工发现时,已死在卫生间里面。定南县公安局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指派法医对死者蓝某的尸体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死者蓝某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此后,死者蓝某的亲属多次到定南就蓝某的死亡赔偿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因双方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达成协议。为此,原告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陈某提供给门诊部医护人员使用的卫生间在三楼一房间内,卫生间里面没有安装排气扇,热水器和供气液化气瓶均在卫生间里面,卫生间有一扇窗,朝三楼楼梯口,在使用时卫生间有一块窗帘遮挡窗户。
定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雇请蓝某在自己开办的门诊部上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劳动关系。陈某是门诊部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生活条件,以保障雇员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而陈某为雇员提供的洗浴卫生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卫生间没有安装排气扇,热水器和液化气瓶同时安放在卫生间里面,最终导致了蓝某在使用卫生间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陈某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蓝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判决陈某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尸体检验费等共计56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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