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控告人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实践当中一般效果很差,因为在公安机关在决定立案的时候,通常都是口头告知,不会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是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的时候,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犯罪如果构成了立案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侦查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期限就算是超期的关押,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1、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2、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3、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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