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唯一住房分配如下:
1、当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无法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生活需要和房屋结构处理房屋使用问题;
2、对于不适合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投资、生活条件和双方对房屋的贡献。贡献较大的一方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照顾;
3、判决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4、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结婚时间长,男方再婚,女方初婚,婚后无子女。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并酌情给予男方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
5、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同意向对方支付折扣分割款,但双方不能就房屋分割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房屋当前的使用和居住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唯一住房如何豁免执行
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执行法院按理不能处置。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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