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已还钱对方拿着借条又起诉要钱怎么办
1、发生这种情况后,应该积极应对诉讼,应尽量收集已经还款的证据,如当时的见证人、录音、录像、汇款单据等证据材料,如果这些能够证明已经向对方偿还借款,那么法院就不会判决再次还钱的。
2、若被起诉的借款者承认借款属实,虽在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辩称其已分两次偿还了部分借款只是没有找原告要回借条,也没有要求原告开具收条,并多次强调还款时有在场证人,但也未能提供在场证人出庭。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否履行合同的举证责任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故此法院审理后可能认为,作为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此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已归还借款,但借款者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不利后果也由其承担,此时即使其确实已经还清债务,也依旧需要再次还款。
借款者在偿清借款的时候,可能因为疏忽等的原因,而忘了要求出借者向自己返还借条、也忘了要求对方书写收条。对于此种情形,一旦出借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者还钱、且该借款的一方无法拿出诸如转账记录等已经证明债务已经偿清了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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