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中的申请人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4-02-09 08:09:58 4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取保候审保中的申请人范围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保中的申请人范围如下: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聘请的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什么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如下: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有过错的,需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有什么

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有: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刑事诉讼松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n(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n(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n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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