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湖口县文桥乡文桥村47岁农妇殷平枝在文桥卫生院做肾结石手术过程中身亡,事后,被鉴定为一级甲等损害赔偿纠纷,在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同时,并不排斥患者家属还可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其他赔偿,因为死亡赔偿金不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辉明律师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规定死亡赔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该项赔偿,如果单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得构成医疗事故比一般性医疗过错反而赔偿更少,由此将使裁判结果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只是要求法院对该条例参照适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在后,且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患者家属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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