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实收制度存在哪些弊端
时间:2023-05-07 20:10:19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制度存在哪些弊端。现实中,由于制度的束缚,代理公司虚假出资导致的撤资、虚假登记案件时有发生。虽然表面上公司注册金额相对充足,但公司本身往往没有相应的资产。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举证能力的限制,债权得不到保护,此时,注册资本实收制度已不仅仅是一个空缺,更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因此,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的热情,也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这样,国务院启动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属于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额,相应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与股东实收资本总额相一致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是新《公司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根据该制度,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公司申请注册时,首先要计算并承诺注册资本的数额,但不一定要实缴企业银行账户,无需专门验资证明资本是否到位,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只对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进行登记,无需办理实收资本登记,无需验资证明。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登记制度的建立,对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具有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发展市场主体。同时,还要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同治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专业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除实行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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